餐饮合伙经营合同范本

以下是一份餐饮合伙经营合同范本

餐饮合伙经营合同

甲方(合伙人):
身份证号码:
联系方式:

乙方(合伙人):
身份证号码:
联系方式:

丙方(合伙人):
身份证号码:
联系方式:

一、合伙宗旨

利用合伙人自身的资源和优势,通过合法经营,创造经济利益,实现共同发展。

二、合伙名称、主要经营地

  1. 合伙经营的饭店名为:
  2. 经营场所位于:

三、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

经营项目为[具体餐饮类型]餐饮,范围包括[列举具体的经营范围,如中式炒菜、火锅、烧烤等]。

四、合伙期限

本次合伙经营期限为[X]年,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。期满前,双方协商续签事宜。

五、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期限

  1. 甲方以[出资方式,如现金、实物、技术等]方式出资,计人民币[X]元(人民币大写:[大写金额]整),占总股份的[X]%。
  2. 乙方以[出资方式]方式出资,计人民币[X]元(人民币大写:[大写金额]整),占总股份的[X]%。
  3. 丙方以[出资方式]方式出资,计人民币[X]元(人民币大写:[大写金额]整),占总股份的[X]%。
  4. 各合伙人的出资,于[具体日期]以前交齐。资金应汇到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上,账户信息如下:开户银行:,账户名称:,账号:。使用股份资金时,需至少[X]名合伙人同时在场。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。
  5.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[X]元(人民币大写[大写金额]整)。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,不得随意请求分割,合伙终止后,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,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。

六、盈余、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

  1. 盈余分配:除去经营成本、日常开支、工资、奖金、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,即合伙创收盈余,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,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,按比例分配。
  2. 债务承担: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,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,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,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,按比例承担。

七、合伙人签单事项

合伙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伙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。

八、入资、退资、出资的转让

  1. 入资
    • 新合伙人入资,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。
    •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。
    •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,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,承担同等责任;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  2. 退资
    • 自愿退资:在经营期限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合伙人可以退资:
      •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。
      •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。
      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。
        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,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。
    • 当然退资: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然退资:
      •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。
      •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      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。
      •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。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。
    • 除名退资: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,可以决议将其除名:
      • 未履行出资义务。
      •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。
      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。
      •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。
      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。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,除名生效,被除名人退资。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        合伙人退资后,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。
  3. 出资的转让: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。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。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,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,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。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,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。

九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

  1. 合伙人的权利
    •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、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,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共同决定。
    •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。
    •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,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。
    • 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。
  2. 合伙人的义务
    •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。
    •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。
    •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十、禁止行为

  1.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,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;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,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。
  2.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。
  3.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,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。
  4.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。

十一、合伙营业的继续

  1. 在退资的情况下,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,也可以选择、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。
  2.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,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,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,继续经营;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,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。

十二、合伙的终止和清算

  1.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
    • 合伙期限届满。
    •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。
    •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。
    •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。
    • 出现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。
  2. 合伙的清算
    •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,并通知债权人。
    •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,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、会计师等第三人,担任清算人。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,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。
    •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,按下列顺序清偿: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;合伙所欠税款;合伙的债务;返还合伙人的出资。
    • 清偿后如有剩余,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。
    •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,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,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。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,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,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,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。

十三、违约责任

  1.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,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。
  2.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,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,可按退资处理,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。
  3.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,其行为无效,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,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  4.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《合伙企业法》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,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  5.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,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,对劝阻不听者,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。

十四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

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,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,如协商不成,提交[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]仲裁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对各方均有约束力。

十五、其他约定事项

  1. 本合同未尽事宜,由合伙人另行协商补充。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  2. 本合同一式[X]份,合伙人各执一份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(或盖章)之日起生效。

甲方(签字):
日期:

乙方(签字):
日期:

丙方(签字):
日期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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